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5-26浏览次数:12

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南终教办发202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进一步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激发办学单位办学活力,加强和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南开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南开大学名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的收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收费管理体制,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为非学历教育收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对需要提交至学校审议的或涉及多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履行相应报送手续。

    第四条 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收费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收费立项及调整申报、收费标准测算、收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催缴欠费、按规定实施收费行为等工作,确保非学历教育收费应收尽收。

第三章 收费测算依据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严格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其他高校或社会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综合测算不应高于市场价格。

对于具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

第六条 接受委托内部培训项目,办学单位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地方法律法规、委托方内部规定、天津市地方法律法规等,与委托方洽谈合理定价不得通过虚报学习人数、虚报培训天数等方式收取超额费用。

第七条 按照《南开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对非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当前阶段,收费标准上限为不超过1000/·课时,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收费立项和公示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立项纳入项目审批管理,实行“一项目一审批”制度。

第九条 办学单位举办接受委托内部培训项目,在申请立项时提交收费标准和收费总额信息,项目获批后,须与委托方签订合法的非学历教育合同,合同收费金额应与立项批准金额一致。如合同金额发生变化,则须履行项目变更或申请立项手续。

第十条 办学单位举办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项目,应根据收费测算依据对收费标准进行测算,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同等会议批准后,与申请立项材料一并报送。

审批通过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在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办学单位应通过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主页等多种方式,列示收费项目标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项目正式开始授课前,办学单位应与学员签订相关协议,确保收费对象事先对收费及退费事项全部知情和自愿缴费学习。

第五章 收费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一般由办学单位负责收取,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应收尽收,按相关规定开具合法票据,并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收费方式应向财务处备案所有收入均应入南开大学银行账户,严禁使用个人账户收费或委托他方代收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内部培训项目,办学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委托方催缴尾款。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项目学员缴纳全部费用后方可参加学习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退费由办学单位提出退费申请,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接受委托内部培训项目的退费事宜按照合同执行。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项目,在项目正式开始授课前申请退费的应全额退还学费,在项目正式开始授课后、课程进度前三分之一申请退费的退还50%学费,在课程进度三分之一后申请退费的不予退费。国家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经财务处分配后方可支出使用。严禁办学单位或个人隐瞒、截留、占用、挪用严禁坐支(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账外设账、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肃追究办学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严禁未经审批新增非学历教育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办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肃追究办学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学单位应将收费台账、成本测算等收费资料作为重要档案资料长期留存备查,并积极配合各类收费专项检查活动,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做好沟通、解释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大学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4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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