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和《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建立非学历教育督导制度,发挥督导在维护办学秩序、规范办学活动、提高办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二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专兼职督导队伍建设,并为督导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督导由管理、教学经验丰富,事业心、责任心较强,热爱非学历教育事业,身体健康的我校在职或退休职工担任。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可协助开展非学历教育督导工作,对非学历教育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办学秩序、办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服务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调研,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督导方式
第六条 督导方式分为常规督导和临时督导。常规督导一般提前告知被督导单位督导内容和时间,按照提前通知的内容进行督导检查。临时督导采取不打招呼直接到现场的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主要方式有:
1.课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对教师师德师风、授课纪律、教学质量以及办学单位管理服务等方面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价。
2.专项检查:调取项目相关审批材料、合同、课表、学员名单等档案资料,对重点、疑点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督查。
3.专题调研:向教师或学员进行现场询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座谈,对非学历教育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参加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工作会议,学员交流活动等。
5.学校委托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督导过程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意识形态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其他问题一般不做现场反馈。
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综合研判后统一反馈给办学单位。
第八条 办学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办学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单位的督导队伍,制定督导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听课制度,开展非学历教育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大学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