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现场教学在非学历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非学历教育现场教学点及现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教学是指在课堂教学之外,通过实地参观、参与互动和研讨交流等方式进行的教学活动;现场教学点是指开展现场教学的各类教学场所。
第二章 现场教学点管理
第三条 现场教学点遴选的基本原则:
(一)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在党性教育、改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特色小镇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现代信息技术以及世界一流企业建设等方面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符合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实际教学需要。
(二)条件优良,管理完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完备、教学方案完整,拥有专业的现场教学师资队伍,符合非学历教育安全管理要求,能够因项目、学员培养需要设置教学主题和教学环节,教学过程纪律严明、参与度高、互动性强、学习成效好。
(三)立足本地、联动周边。现场教学点优先选择天津市内能够展示党的建设的亮点特色、经济社会发展最新成就的点位,原则上不出市,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不得作为现场教学点。
第四条 对于组织保障有力、教学效果突出、学员满意度高且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意愿的现场教学点,可授予“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现场教学基地”称号(以下简称“教学基地”)。
第五条 “教学基地”授牌一般由办学单位向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考察论证并批准后,签订共建协议并授牌。
“教学基地”铭牌、名录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管理,“教学基地”信息面向全校各办学单位开放共享。
第六条 “教学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一般不续签共建协议或立刻摘牌:
1.设施设备老化、教学管理混乱、师资队伍匮乏,影响正常现场教学开展;
2.出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意识形态和网络舆情等有可能对南开大学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
3.典型性和代表性降低,不再符合教学需求;
4.存在乱收费,多收费现象;
5.学校认为应摘牌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现场教学管理
第七条 现场教学的实施过程包括前期教学准备、中期教学实施和后期教学反馈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须明确时间和师资安排,确保发挥现场教学优势,引导学员将课堂教学与现场体验融会贯通。
第八条 前期教学准备。办学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学员特点合理选择现场教学点,与现场教学点沟通具体教学内容、环节,并在课前向学员提供现场教学点简介和教学方案。
现场教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现场教学时数的,应在项目申报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借现场教学名义开展与教学无关的事宜,严禁以现场教学名义观光旅游。
第九条 中期教学实施。坚持学员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鼓励以“互动课堂”“案例课堂”“情景课堂”“导入课堂”“访谈课堂”等形式实施现场教学,杜绝“导游式”“文不对题式”“工作汇报式”现场教学。严抓现场教学纪律,班主任要配合现场教学点、授课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保证过程井然有序。
第十条 后期教学反馈。办学单位要积极与学员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学员的收获、意见和真实态度,做好搜集整理、反馈信息、及时上报工作,为完善教学设计和组织管理提供帮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要从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发维护好现场教学点,发挥利用好现场教学的积极积极作用。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地开展现场教学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衡量办学单位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开大学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