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5-26浏览次数:138

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南终教办发202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学历教育师资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保障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教师选聘校内师资为主,校外师资为辅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办学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尤其加强校外师资管理,严格课堂授课纪律要求

第二章 师资准入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无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的能力满足项目实际教学需要。

第六条 教师系列以外的校内师资,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七条 校外师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基层干部为主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领域五年以上管理、研究工作经验认同南开大学文化和教育理念,遵守南开大学校规校纪

 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办学单位可以在符合本办法要求下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选用条件。

第三章 师资库管理

第十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非学历师资库。校内师资默认纳入师资库,校外师资需经过审核、纳入师资库后方可参与非学历教育授课。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根据师资准入条件对校外师资进行审核,填写《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校外师资备案表》(附件1)或在非学历教育管理系统中提交校外师资入库申请,报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纳入师资库。

校外师资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以下师资,移出师资库:

调离学校、取消教师资格或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师资准入条件的校内师资

长期不聘用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师资准入条件不再聘用的校外师资

(三)办学单位、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督导中发现或经由学员举报并核实,违反师德师风打乱教学安排、教学质量差的校内师资和校外师资。

第十条 聘用外籍和港澳台师资需符合南开大学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师资库按照权限等级向办学单位开放,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制定查询权限保障教师隐私。

第四章 师资日常管理

第十 办学单位应根据非学历教育质量管理制度或者自身内部制度开展教师教学质量监督。

第十 校外师资除从事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外,不得以南开大学或办学单位的名义从事其他无关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使用带有南开大学以及有明显暗示和南开大学有关的身份称谓。

第十 办学单位必须按实际教学时数实名发放课酬,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或套取。

章 违规的处理

十八条 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师资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做好授课教师尤其是校外师资的考察、选聘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十九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师资库的建设与管理、违规选用教师调查和认定,违规行为和认定意见报继续教育指导委员会,涉及对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提交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规选用师资造成非学历教育领域意识形态问题、实际教学安排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符、教学质量差、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或形成舆情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办学单位采用书面检查和整改、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项目全部所得上交学校等措施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采用书面检查、取消非学历教育从业资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等措施进行处理。  

章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 本办法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校外师资备案表(点击下载)



南开大学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4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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