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学历教育师资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保障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和《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教师选聘应以校内师资为主,校外师资为辅,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办学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尤其加强校外师资管理,严格课堂授课纪律要求。
第二章 师资准入条件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无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
第五条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的能力,满足项目实际教学需要。
第六条 教师系列以外的校内师资,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七条 校外师资以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基层干部为主,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领域五年以上管理、研究工作经验,认同南开大学文化和教育理念,遵守南开大学校规校纪。
第八条 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办学单位可以在符合本办法要求下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选用条件。
第三章 师资库管理
第十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非学历师资库。校内师资默认纳入师资库,校外师资需经过审核、纳入师资库后方可参与非学历教育授课。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根据师资准入条件对校外师资进行审核,填写《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校外师资备案表》(附件1)或在非学历教育管理系统中提交校外师资入库申请,报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纳入师资库。
校外师资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以下师资,移出师资库:
(一)调离学校、取消教师资格或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师资准入条件的校内师资;
(二)长期不聘用、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师资准入条件不再聘用的校外师资;
(三)办学单位、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督导中发现或经由学员举报并核实,违反师德师风、打乱教学安排、教学质量差的校内师资和校外师资。
第十三条 聘用外籍和港澳台师资,需符合南开大学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师资库按照权限等级向办学单位开放,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制定查询权限并保障教师隐私。
第四章 师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应根据非学历教育质量管理、督导制度或者自身内部制度开展教师教学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校外师资除从事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外,不得以南开大学或办学单位的名义从事其他无关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使用带有南开大学以及有明显暗示和南开大学有关的身份称谓。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必须按实际教学时数实名发放课酬,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或套取。
第五章 违规的处理
第十八条 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师资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做好授课教师尤其是校外师资的考察、选聘和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师资库的建设与管理、违规选用教师的调查和认定,违规行为和认定意见报继续教育指导委员会,涉及对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提交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规选用师资造成非学历教育领域意识形态问题、实际教学安排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符、教学质量差、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或形成舆情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办学单位采用书面检查和整改、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项目全部所得上交学校等措施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采用书面检查、取消非学历教育从业资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大学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