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南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非学历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合同,是指各办学单位在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协商备忘录、承诺函、确认书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是指对非学历教育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及备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经办单位职责
第四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具有办学资格的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的经办单位。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者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订立非学历教育合同。
第五条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办法。
(二)制定非学历教育合同示范文本。
(三)审核经办单位报送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合同。
(四)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后订立非学历教育合同,在职责范围内管理使用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
(五)编制非学历教育合同台账,包括合同编号、合同期限、合同标的、合同用章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要素。
(六)指导、监督经办单位做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定期评估、检查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工作。
(七)对各类非学历教育合同履行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因合同履行不到位而使学校利益受损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八)协调处理非学历教育合同纠纷。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应按上述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第六条 经办单位承担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防控。
(二)负责合同洽谈、文本起草、合同订立工作。
(三)负责合同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妥善保管各环节具体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定期评估总结本单位订立合同的履行情况。
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应按上述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具体工作,经办人应为学校的在职教职员工,不得是临时性借、聘人员。
第三章 合同审批与归档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合同涉及事项须经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再订立合同。如果合同涉及的事项须经学校相关工作会议审批的,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订立合同。
第八条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南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制定委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项目知情书,经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查,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使用。经办单位应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合同审批流程
(一)经办单位向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在非学历教育管理系统上提出订立合同申请,其中委托培训合同应不晚于开班日期前5个工作日进行申请,纸质材料如下:
1.《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合同文本(按合同规定份数提交,一般不少于4份)。
3.《南开大学合同用印申请表》(仅需加盖学校公章的项目提供)。
(二)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并统一编号,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或根据需要申请加盖学校公章。
(三)经办单位最晚于项目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一份)提交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存档。
(四)涉及合同变更的按上述方式处理。
(五)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履行合同,承担责任,并报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经办单位送审的合同应当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办学模式、收费标准)、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收益分配)、责任清楚、文字表述规范准确。
第十一条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按年度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归档。编号为14 位阿拉伯数字,规则为“签订年份(4 位)+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单位编号(3 位)+经办单位代码(3 位)+流水号(4 位)”,单位编号与学校财务系统部门(学院)编号一致。
第十二条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经办单位在学员报名缴费后、正式开课前,与学员签订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项目知情书,知情书文本不得修改,由经办单位存档。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生效后,经办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按照诚实信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经办单位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情形,应当及时请示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经办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理由及依据,报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按合同审批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经办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对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指导。
第十七条经办单位应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与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经办单位应在合同事项结束后60天内,向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非学历教育合同履行跟踪表》(附件2)或在非学历教育管理系统提交合同履行情况。
同一经办人无故逾期未完成合同履行项目达3个及以上的,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暂停审批其新增立项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定期对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编制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情况报告,上报学校。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及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勤勉尽责,因渎职、失职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申请表(点击下载)
南开大学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