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合作办学基本原则
(一)鼓励校内各单位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合作方之一必须具有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
(二)严格控制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1.确实需要在特色项目建设、课程开发、项目实施等方面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审慎选择校外合作方,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见面约谈、行业调查、网络核查等方式详细了解其信誉、资质和实力,全面详实考察其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社会声誉、经济效益等相关信息。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申报时主动申明。
建议优先选择政府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2.合作办学过程中,办学单位须掌握项目的课程设计、师资选派、项目收费、教学质量监控等办学主导权,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把好课堂意识形态主阵地。
3.在项目立项、招生宣传、教学设计、师资配备、结业考核、证书发放和费用收取等办学环节,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将项目整体外包。
4.合作办学需在项目实施前签订合作办学合同,首次合作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或在合作期限条款中约定为期一年的合作试点考察。合作方获得的办学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办学总收入的35%,纳入非学历办学成本。对合作方的办学收益分配支出达到学校招标要求的,应按规定履行招标手续。
(三)禁止与校外个人开展合作办学。
二、合作办学审批流程
(一)校内单位之间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方签订合作备忘录、合作协议,明确办学主体、权力责任、收益分配等内容后,按照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流程举办。
(二)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1.办学单位充分对项目的合作办学需求进行论证,按照合作办学基本原则选择合作方,经办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需报送材料如下:
(1)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办学情况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合作办学需求分析、合作方资质审查情况等内容;
(2)合作办学责任书(附件1)
(3)合作单位登记表(附件2)
(4)合作办学合同文本,合同应明确具体合作项目、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2.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合作办学情况、合作办学合同进行审核。合作办学合同需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3.按照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实施。
4.首次项目实施结束后,办学单位应对合作情况进行自评总结。
三、监督检查
(一)合作培训协议一经签订,办学单位应对培训合作实施的各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和及时检查,对合作单位进行严格监管,保障合作项目的质量。
(二)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合作培训的工作规范、教学质量、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
(三)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可要求暂停合作;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要求终止合作,并责成办学单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因工作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对学校声誉和各类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严重侵害合作方权益的行为,将有关线索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问责或者提请法律程序。
(四)严格财务管理,合作办学项目的经费收支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培训经费应统一上缴学校账户,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资金账外循环,严禁任何形式的经费套取和违规报销,严禁利用合作办学进行利益输送。
(五)办学单位须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收取培训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参训单位或学员给予培训费优惠,或向合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返回其他费用。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