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7-08浏览次数:137

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
南终教办发202411 

规范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合作办学基本原则

(一)鼓励校内各单位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合作方之一必须具有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

严格控制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1.确实需要在特色项目建设、课程开发、项目实施等方面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审慎选择校外合作方,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见面约谈、行业调查、网络核查等方式详细了解其信誉、资质和实力,全面详实考察其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社会声誉、经济效益等相关信息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申报时主动申明。

建议优先选择政府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2.合作办学过程中,办学单位须掌握项目的课程设计、师资选派、项目收费教学质量监控等办学主导权,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把好课堂意识形态主阵地。

3.在项目立项、招生宣传、教学设计、师资配备、结业考核、证书发放和费用收取等办学环节,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将项目整体外包

4.合作办学需在项目实施前签订合作办学合同首次合作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或在合作期限条款中约定为期一年的合作试点考察。合作方获得的办学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办学总收入35%纳入非学历办学成本。对合作方的办学收益分配支出达到学校招标要求的,应按规定履行招标手续。

(三)禁止与校外个人开展合作办学。

二、合作办学审批流程

(一)校内单位之间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方签订合作备忘录、合作协议,明确办学主体、权力责任、收益分配等内容后,按照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流程举办。

(二)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1.办学单位充分对项目的合作办学需求进行论证,按照合作办学基本原则选择合作方,经办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需报送材料如下:

1)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办学情况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合作办学需求分析、合作方资质审查情况等内容;

2合作办学责任书附件1

3合作单位登记表附件2

4合作办学合同文本,合同应明确具体合作项目、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2.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合作办学情况、合作办学合同进行审核。合作办学合同需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3.按照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实施。

4.首次项目实施结束,办学单位应对合作情况进行自评总结。

三、监督检查

(一)合作培训协议一经签订,办学单位应对培训合作实施的各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和及时检查,对合作单位进行严格监管,保障合作项目的质量。

(二)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合作培训的工作规范、教学质量、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可要求暂停合作;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要求终止合作,并责成办学单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因工作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对学校声誉和各类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严重侵害合作方权益的行为,将有关线索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问责或者提请法律程序

严格财务管理,合作办学项目的经费收支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培训经费应统一上缴学校账户,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资金账外循环,严禁任何形式的经费套取和违规报销,严禁利用合作办学进行利益输送。

(五)办学单位须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收取培训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参训单位或学员给予培训费优惠,或向合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返回其他费用。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合作办学责任书(点击下载)

      2.合作单位登记表(点击下载)



南开大学终身学习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4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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